PHOCOS 总部

Magirus-Deutz-Str. 12, D-89077 德国

出口的一般条件

1. 应用范围

这些主要出口条件(以下简称“ GCE”)主要适用于德国伏科总部Magirus-Deutz-Straße 12, 89077 Ulm(以下简称“卖方”)的所有交货,服务和要约,但前提是 没有明确或书面修改或排除它们。 即使卖方未明确或书面声明拒绝,所有偏离条件也将被拒绝,并且不构成任何合同的一部分。

2. 合同订立,价格,包装和包装费用,发货,运输保险

2.1 卖方的任何要约均无义务。 如果卖方在其书面要约中确定了接受的时间,则在该期限届满前买方已发出书面接受书的前提下,只要该接受书至少在卖方之内到达卖方,则该合同应视为已订立合同 固定到期日期后3天。 合同内容由卖方的技术规范定义。

2.2 所有价格均为卖方出厂价(EXW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参见3.1),不包括德国增值税。 欧盟内部的买家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明他们的增值税号。

2.3 货物付费发货,并由买方承担风险。

2.4 交付的设备和辅助工具必须由买方组装。

3. 交付,风险转移,声明

3.1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所有交付将仅在德国卖方的出厂后进行(EXW国际贸易术语2010)。 交货由卖方在其订单确认书中确定的此类作品(来自德国,澳大利亚,印度或瑞士)进行。 任何商定的偏离贸易条款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

3.2 允许分批交货。

4. 交货时间,延迟,合同取消

4.1 任何交货日期均无义务,并且只有在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交货期开始于销售确认书的发送,但既不是在出示买方要求的所有文件,许可证和进一步手续之前,也不是在收到约定的预付款之前。

4.2 如果卖方对延误交货负责,则买方在延误3周后(不包括其他索赔)有权获得违约赔偿金(如果他证明自己已经造成了损害),则每延误整整一周,应按 根据交付部分的价值计算为0.5%(但不超过5%)的费率,由于延误而无法按预期使用。 8.2适用。

4.3 如果最大违约金达到第4.2节的规定,买方在设定了额外的合理期限并宣布将拒绝接受交货后,可以就延迟交付的那部分货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合同终止 ,除非卖方在终止合同之前交货。

4.4 如果买方因履行基本合同义务而延迟交货,则卖方有权根据延迟时间延长交货时间。 第5条类似地适用。

5. 交货验收

买方承担因延迟验收而产生的所有存储,保险,保护措施等费用。 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买方必须每周支付延迟的违约金,赔偿金至少为订单价值的0.5%,但不超过总额的5%。

如果买方在固定的交货时间未接受交货,则卖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买方在额外的时间内接受交货。 不过,这并不影响卖方对购买价格的要求。

延长期限到期后,卖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损失。

6. 付款

6.1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所有付款都必须通过预付款支付。 如果合同合作伙伴同意跟单信用证,则适用巴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除非在卖方的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付款均应以欧元进行,而无需考虑币种汇率的任何偏差,也不得降低或降低卖方的“免费办公室”。

6.2 如果延迟付款,卖方有权从应付款之日起获得利息。 利率应比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银行利率高8个百分点。 到目前为止,卖方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如果买方在应付款后的不超过1个月的合理额外时间内未支付约定的金额,则卖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索赔 它已经发生了。

6.3(信誉度,付款延迟)如果任何特殊情况对买方的信誉度产生很大怀疑,则因整个业务关系引起的所有索赔应立即到期。 然后,卖方也有权要求交付预付款。 因此,第1句话适用于买方延迟与卖方签订的另一份合同的付款。 如果同意分期付款,并且买方延迟了所欠货款的10%以上,则整个货款应立即到期。

6.4 卖方有权要求提前支付有关客户特定产品或这些产品变体的购买价格,最迟在生产开始之前支付。

7. 商品合格责任

7.1 (检查和通知的义务)接受后,买方必须立即检查货物。 因此,他必须遵守公认的行业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没有通知卖方,则买方有权在发现货物或发现货物不合格后立即通知卖方,并准确说明货物不合格的性质,否则,买方将失去依靠货物不合格的权利。 发现它。 与卖方安排后,买方负责确保所有证据的安全。

7.2 (装卸和存储)买方应妥善处理货物并妥善干燥存储的证明。

7.3 (缺陷补救,替代交付)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卖方可以在买方要求后的四个星期内自行决定是否补救不合格的行为,即使缺陷很大, 通过维修或替代交付。 任何维修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接收方营业地进行。 如果此类收货人的地点与买方的营业地点不同,则必须向卖方披露。 否则后者将不承担任何由此增加的费用。 根据合理的要求并按照卖方的指示,买方有义务参加任何维修工作,以补偿其费用。

7.4 (按比例减少,终止合同)如果卖方未能根据7.3通过维修或更换纠正不符合项。买方有权按合理比例降低购买价格。 如果缺乏合规性是根本原因,则买方可以确定最后的履行期限,并且在该最后期限无能为力的到期之后,要求合同终止。

7.5 卖方仅根据第8.2条的规定对间接损失负责。

7.6 (行业惯常偏差,结构变更)允许在数量,尺寸,质量,重量等方面出现行业惯常偏差。 保留等效的构造更改。 关于客户特定的物品和带有特定广告偏差的商品,其交付量最多不超过10%。

7.7 (遵守卖方的指示)买方必须遵守卖方关于货物的进一步处理或应用的指示,否则将不承认基于缺陷的索赔。

8. 子公司责任,一般责任限制

8.1 根据章节4, 8.2和12的规定,卖方仅对合同或合同前的子公司责任负责。

8.2 按如下编号中的规定保存: 4.2、4.3和7.1至7.4、8、11和12的卖方-在不考虑法律原因的情况下-对任何不符和损坏概不负责。 这适用于由第三方的缺陷或权利引起的任何损害,包括生产损失,利润或其他间接损失(无论如何,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本身都不是所造成的)。 在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有责任,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应负责,但仅对可以合理预见的典型合同损失负责。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应承担重大过失的责任,包括特别提供的担保,欺诈,有罪的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或根据德国或外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对人身伤害或私人物品损害负有责任 。

9. 卖方的操作说明,功能测试,维修

9.1 买方仅有权严格按照卖方的操作说明来使用交付的产品。

9.2 所交付的产品必须不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只有通过连续功能测试,才能对安全持久的功能进行检查和保证。

9.3 因此维修只能由卖方进行。 如果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则存在发生故障的风险。 因此,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工具,计划,销售材料,软件,保密性

10.1 关于卖方工具,图纸,草图和图纸的所有权利,尤其是专利,复制和发明权,均归卖方所有。 出售给买方的所有销售材料,例如目录,样品和样品簿,价目表等,均归卖方所有,应按要求退还给卖方。

10.2 与报价有关的任何文件,例如图片,图纸,重量,尺寸,容量或其他质量数据以及有关合同产品和服务的其他信息,均仅具有约束力。 卖方保留与卖方信息有关的所有所有权和版权(含电子形式)。

10.3 卖方提供的任何软件应归卖方所有。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或仿制。 买方应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的许可,才能在向其提供货物的作品中使用该软件。

10.4 合同双方同意将双方共同经营的所有商业和技术细节保密-如果已将其标记为秘密或因情况而产生保密利益。 这也适用于10.1至10.3中提到的项目,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5 合同双方还应确保其分销商承担与10.4规定相同的保密义务。

11. 不良,不可能,无能

在卖方无法全部或部分交付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未交付的部分来终止合同,除非接受部分履约是不合理的要求。 相应地适用第8.2和12条。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一方无法控制的情况,特别是由于以下情况之一而阻止履行,则每一方均不承担责任:火灾,自然灾害,战争,扣押,征用,禁止出口,禁运或其他权限 措施,材料普遍短缺,限制使用电力,劳资纠纷或因任何此类情况导致分包商、供货商违反合同。

12.2 如果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超过6个月,则各方根据12.1可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合同。

13. 时效性

买方因不遵守合同而提出的所有索赔应受到时间限制,并在风险转移后第12个月内有效(第3条)。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不符合项。 这不会影响索赔的合法时限,根据第8.2条,该索赔不受无限责任,并且基于将交付的产品安装到建筑物中。

14. 所有权和保留所有权

14.1 所有交付的货物均归卖方所有,直至因相关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购买价索偿全额支付为止。 如果所有权保留的有效性受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特殊条件或法规约束,则买方有责任遵守并遵守这些条件或法规。 他应将其告知卖方。 任何汇票或支票仅在收到全部付款后才视为已兑现。

14.2 买方应协助卖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卖方在有关国家/地区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如果发生与卖方财产有关的任何危险,买方应通知卖方。 这尤其适用于第三方的处置或授权措施。

14.3 卖方(在催告下)有权取消合同并收回在通知买方的合理的额外期限无果而终后仍保留所有权的任何货物,如果买方未履行其合同,则有权取消合同 以及合同义务,特别是如果延迟付款。 如果有法律例外情况,卖方没有义务延长额外的期限。

14.4 买方应在交付全额货款之前,为所交付的货物购买保险,以防失窃,火灾,水灾和其他风险。

14.5 如果所有证券的价值超过所有有担保债权的价值的10%以上,则卖方应应要求酌情放弃证券。

15. 其他

15.1 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可转让,除非将购买价款索赔转让给卖方银行。

15.2 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本GCE进行修改,修正或进一步的附属协议。

15.3 根据本GCE订立的任何合同均应保持有效,尽管单个条件应为无效或变为无效。

15.4 对于没有被卖方拒绝或由法院裁定的索赔,买方仅有权抵消索赔或中止合同履行。

15.5(卖方的商标,商标名称,市场营销,工业产权)仅在事先获得卖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仅出于卖方的利益,才允许买方使用或注册任何商标,商号或其他商标。

15.6 (第三方的工业财产)买方负责由于其关于形式,度量,颜色,重量等方面的指示而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买方应赔偿卖方,包括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并在法院之外协助卖方,在因上述工业产权受到侵犯而针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诉讼中,为卖方提供协助。

16. 遵守法律

卖方有责任遵守相关的德国法规,除非另有协议,并且对德国制造的产品进行出口,这是决定性的。 买方有义务遵守和执行相关的外贸法(例如进口或外汇许可证等)以及德国以外的其他法律。

17. 履行地点,争端解决,适用法律

17.1 除非另有约定,一般的履行地点是卖方的总部位于德国乌尔姆市D-89077。

17.2 根据本GCE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最终在卖方总部所在地解决,而无需诉诸法院, 由根据上述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由仲裁员确定的败诉方应将与此类争议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支付给胜诉方。 仲裁地点应为德国乌尔姆D-89077。

17.3 位于德国乌尔姆D-89077的主管州法院应根据第17.2条的规定,对与来自欧盟或冰岛,挪威或瑞士的买家之间的纠纷作出最终裁决,并具有约束力。

17.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有权在买方营业地提起州法院。

17.5 根据本GCE订立的所有合同均应自1980年4月11日起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约束。附属实体法和程序法应以卖方营业地德国的现行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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